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执业许可项目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和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
3、诊所变更为门诊部或医院: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完成设置审批后,再申请执业登记;
4、变更单位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先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变更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变更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双方出具的无买卖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同“设置”8);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必须符合《塘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许可条件的要求,应提供拟变更地址、使用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并重新办理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
7、变更诊疗科目:增设科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执业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诊疗设施、设备的清单材料;凡涉及计生、妇科、产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应先取得市卫生局的批件;取消科目应提交书面撤消申请;
8、变更床位(牙椅):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申请书》和《注册书》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二)除《申请书》和《注册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或盖骑缝章,没有印章的应签名;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签名;
(四)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单位)盖章或签字;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六)提供外文资料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
(七)提交的证件原件(除需办理执业注册外),均为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在复印件上签章;
(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请事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