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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按下列条件享受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2、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3、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二、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期限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对于因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一次休假的,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各单位一律不准利用休假搞公费旅游。
三、休假时间均应在本年度安排,本年度没有休假的,其休假时间第二年不再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批准,可同休假合并使用。
五、本年度内,病假超过半年的,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以及享受了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休假。
六、休假日期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享受了疗养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
八、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奖金待遇不变。
九、过去有关休假规定,自本规定下发后,停止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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