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凭证用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需要,保证献血者的用血权利.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天津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献血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凭证用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凭证用血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对于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凭证用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临床用血计划进行指导。

(三)对公民临床凭证用血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收取并管理凭证用血互助金。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凭证用血制度,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有院级领导主管本机构临床凭证用血工作;

(二)接受市及所在区(县)献血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凭证用血的有关制度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

(四)向患者做好凭证用血的解释及宣传工作;

(五)按时向本行政区域献血管理机构上报用血情况及有关统计表报;

(六)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本市公民及有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配合献血管理机构凭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公民用血时,医疗机构可直接供血,但必须作好验证登记工作并保存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一)临时来津的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正在急诊实施抢救的危重患者需要用血时,由医院先行供血,并通知患者家属7日内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有关区县献血办公室补办用血手续.

第七条 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按本规定到指定献血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一)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含三资企业及外地来津分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驻地区县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用血手续。

(二)在本市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含外地来律暂住人口),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用血手续。

(三)外地来津就医的公民,由就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用血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在需要临床用血时,凭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在本市已献血的公民,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

(二)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但本人未献血的公民,持有用血者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书和用血者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三)在本市无工作单位的公民本人来献血,但家庭成员已无偿献血的,持有本人身份证。其家巨成员的《无偿献血证》户口簿或有效关系证明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年龄,又无工作单位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有效证件:家庭成员患有疾病不能献血,需持有居住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出具的《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标准、的证明;

(五)在外省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有本人《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不具备前条规定用血条件的公民,在办理用血手续时,按下列规定交纳用血互助金.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均未在本市献血的,交纳相当于用血量血费3倍的用血互助金;

(二)鼓励公民接受定向互助献血,但互助献血量不能满足用血量的,交纳相当不足部分血量血费3倍的用血互助金.

(三)外省市来津就医公民,不能出示本人《无偿献血证》或县级以上献血管理机构出具的所在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任务证书,交纳相当于用血量血资3倍的用血互助金。

第十条 具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退还等量用血互助金:

(一)交纳互助金之日起两个月内,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献血的。

(二)交纳互助金之日起两个月内,用血者所在单位完成组织献血任务的。

(三)已交纳用血互助金的患者,实际用血量未达到预交互助金的部分等量退还。

第十一条 除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拒绝办理用血手续者不予供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执行中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执行和破坏临床医疗凭证用血制度,违者依照《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于1996年6月1日-1998年10月1日,依据《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参加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或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和有关证明,免交等量用血互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行,此前市卫生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则

一、医疗机构对需要临床用血的患者,应当由主治医师以上的经治医生开具《医疗用血通知书》。

二、输血科或血库接到《医疗用血通知书》后,除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供血者外,应当通知其按《天津市凭证用血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血手续。

三、患者家属需到指定区县献血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医疗机构根据区县献血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批用血回执》,与采供血机构取得联系,供给所需血液。

四、医疗机构须做好凭证用血登记验证工作。

五、家庭成员、单位互助献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一)申请互助献血的家庭成员、单位人员须向患者所在医院申请、并填写"互助献血申请表",由医院输血科或血库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采供血机构血源管理部门凭申请表开具献血体检表,体检合格者方可采血。

(三)献血后采供血机构通知患者所在医院输血科或血库,由血库工作人员负责从采供血机构取血,供应患者使用。

(四)采供血机构须设专人负责家庭成员、单位人员互助献血体检工作,对不合格人员出具《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标准》证明,并加加盖公章。

(五)患者用血后,到有关区县献血管理机构办理定向互助献血登记手续。

六、各区县献血办负责收取并管理凭证用血互助金,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审批用血回执》,并督促未完成任务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退还献血互助金,并在《用血互助金协议书》上注明献血互助金已返还字样。

 

                                       天津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