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偿献血公民用血返还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天津市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献血者应享受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需要用血时, 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可以享受相当原献血量的一至五倍的免费用血(可累计计算),五年内未用血的,五年后享受等量免费用血。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五年内享受与献血者献血等量的免费用血。接受定向互助用血的患者,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定向献血者享受无偿献血同等待遇。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的免费用血,采取报销血费的办法,凭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身份证、用血发票;报销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血费,除以上证件外,还需持证明 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 血费报销的金额为全额报销。报销的费用从无偿献血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各区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直接组织的无偿献血者的血费报销工作。市血液中心负责在该单位直接采血的大学生、解放军和武警战士等无偿献血者的血费报销工作。无偿献血血费报销时,应在优偿献血证》 注明返还的血量和报销金额。

第七条 已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无偿献血者,其需要返还的血费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由无偿献血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生效。由此办法生效前的无偿献血者用血的血费返还工作,按此办法办理。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