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部门名称
塘沽区卫生局(联审联办部门)
塘沽区工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场所经营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申请单位经营环境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
(四)企业提供的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产使用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包括:卫生设施)、方位图;
(四)必要时提供由取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相关卫生的检测报告;
(五)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六)企业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程序
申请(填表)—受理—审查与决定一核准及许可决定送达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总办结时限为25个工作日
本部门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特殊需要对现场和实物复检的,审批时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由卫生行政部门向企业告知理由,并在收到企业并联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的工商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